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08-1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8-18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黃妍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所為判 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所載發行公司「萬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 應更正為「萬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(現已更名為萬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)」。 理 由 經查聲請人主張遺失而聲請宣告無效之股票,乃發行公司於更名 前所發行,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明應 更正記載為發行股票當時之公司名稱始得辦理後續事宜,爰更正 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欣汝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