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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6-01-0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1-05 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特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434號
聲  請  人  特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有全  
代  理  人  鄭雅文  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
    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4號公示催告,並
    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
    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
    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
    查,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64號裁定
    公示催告,並於114年8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
    專區等情,有聲請人提出114年度司催字第164號民事裁定可
    佐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。因本
    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
   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自應
    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  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法 官 丁俞尹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6   日
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禕行
附表:
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   (新臺幣)   1 暐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薛勝財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桃興分行 113年12月25日 17,955元 WR0010400 特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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