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除權判決(2025-09-26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09-26
案號:除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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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65號
聲 請 人 楊春龍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辯論終結,
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,前經聲請本院
以114年度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,並經法院於民國114年4月2
日為網路公告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示股票,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
間業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。從而,聲請
人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佩玲
股票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000265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六俊電機儀具股份有限公司 082NY0000012-5 1 48000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邱淑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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