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2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1-28
案號:重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重訴字第537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
被 告 晨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玉秀
被 告 温振賢
吳麗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辯論終
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玖佰萬貳仟捌佰參拾元,及如附
表「本金餘額」欄所示金額分別按附表「利息」、「違約金」欄
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有本院送達
證書及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佐,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
所列各款情形,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
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晨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(下稱晨榮公司)邀
同被告温振賢、吳麗玲為連帶保證人,向原告分別借款新臺
幣(下同)500萬元、10萬元、650萬元、800萬元、400萬元
、700萬元(下合稱系爭借款),兩造於民國110年1月26日
、110年8月5日、112年3月2日、112年6月13日、113年4月11
日簽訂借貸契約及授信約定書,約定本金按月平均攤還、借
款利息機動計息。嗣於113年11月28日,兩造復簽訂契據條
款變更契約,約定寬限系爭借款之還款期間。詎料,被告晨
榮公司分別於如附表「利息」欄所示之利息起算日前1日,
即未再依約繳納利息,並分別於114年8月、9月起均未再攤
還本息,上開債務依授信約定書業已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到
期,被告應立即清償一切債務,而被告晨榮公司迄今尚積欠
原告本金1,900萬2,830元,及分別如附表「利息」、「違約
金」欄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,而被告温振賢、吳麗玲
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。為此,爰依民法消費
借貸、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被告連帶清
償上開借款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送達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
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經查,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
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
興貸款契約書影本、借據影本、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
案貸款契約書影本、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影本、授信約定書影
本、撥還款明細查詢單、TBB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、經濟部
工商登記公示資料查詢、戶籍謄本影本等資料在卷為證(見
本院卷第14至106頁),且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無
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予以爭執,
是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,應堪信屬實。從而,原告依民法消
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
主文第1項所示金錢(含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),為有理由
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原告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,經
本院審酌後,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,
附此敘明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盧佳莉
附表:
編號 本金餘額 (新臺幣) 利息 (民國) 違約金 (民國) 1 140萬4,500元 自11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.96%計算之利息。 自114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;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2 2萬3,318元 自11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975%計算之利息。 自114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;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3 249萬1,679元 自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975%計算之利息。 自11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;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4 560萬0,006元 自114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975%計算之利息。 自114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;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5 306萬6,662元 自11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975%計算之利息。 自11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列利率10%;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6 641萬6,665元 自114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22%計算之利息。 自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;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合計 1,900萬2,83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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