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(2025-10-0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01
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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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483號
抗 告 人
即 原 告 詹德豊
上列抗告人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第三人異議之
訴等事件,抗告人不服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83號裁定,提起抗
告,未據繳納抗告費用。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(下同)1,50
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補繳抗告費1,500元,逾期未補
正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
法 官 張益銘
法 官 林宇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鄭敏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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