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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6-01-2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8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 · ✅ 被告勝訴: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,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790號
原      告  林柔延  
被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原
    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;書狀不
    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原告之
    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
    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  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121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
    書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所提出之民事起訴狀,僅記載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
    第2項起訴,對執行命令之債務金額及相關費用有疑義等語
    ,不能認已表明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,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
    文到5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1月15日送達原告,
    有本院上開裁定、送達證書各1件存卷可憑(本院卷第14至1
    8頁),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。揆諸前開說明,其訴顯難
    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
    裁定如主文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李麗珍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凱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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