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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YDV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6-06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TYDV 2026-06-08 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768號
原      告  李芸葳  
被      告  呂原富  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   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
    裁定駁回之;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
    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    114年12月29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且此項裁定已
    於115年1月19日送達被告,有送達證書可稽(見本院卷第35
    頁)。原告固提起抗告,然經臺灣高等法院認定原告僅對命
    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,屬依法不得抗告之裁定,乃以11
    5年度抗字第48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,有上開裁定可稽(見
    本院卷第63至64頁)。又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,有繳費
    資料明細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本院答詢表、本
   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查,其訴即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靜梅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林宇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  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昕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