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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1-1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1-19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2753號
原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訴訟代理人  郭泰寧  
被      告  胡偉婷即左鮮右甜國際蔬果行銷


            莊智文   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89,4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
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莊智文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
    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
   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胡偉婷即左鮮右甜國際蔬果行銷於民國112
    年10月31日邀同莊智文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
    同)100萬元,約定按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3.5%機動
    計付利息(本件利率為年息6.81%),並按月攤還本息,遲
    延清償時,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
    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,嗣被告未依約清償
    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尚欠如附表所示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
    未還。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,訴之
    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。
     
四、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、青年
    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書、授信約定書、動撥申請書兼
    債權憑證、放款戶資料一覽表、利率歷史資料表等件為證,
    堪認屬實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
   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
    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晟佑
附表        
編號  積欠本金  利息  違約金   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起迄日 利率 1     68,327元 11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6.81% 114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之10%、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左開利率之20%,計付違約金。 2     621,118元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6.81% 11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之10%、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左開利率之20%,計付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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