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履行契約(2025-09-1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12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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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528號
原 告 尚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文生
上列原告與被告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77,
50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,49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楊晟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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