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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等(2025-09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0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419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


被      告  李瀅蕓(原名:李昀柔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84萬1,367元,應繳裁判費1萬1,2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萬750元(計算式:1萬1,250元-500元=
1萬750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14    年    9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審判長 法 官    吳佩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  江碧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  王子鳴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 龍明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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