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等(2025-08-2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8-22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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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294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李立人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2,85
5,957元,應繳裁判費34,96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外,尚應補繳34,462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
判費,如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董士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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