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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第三人異議之訴(2025-08-2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8-22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278號
原      告  鄭靜娜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
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1,899,754元(計算式:1,687,633+212,121=1,899
,754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,7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8 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  法  官  劉哲嘉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8 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鍾宜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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