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等(2025-08-2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8-22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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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155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許育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
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
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法第28條、第24條分別定
有明文。又按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,如具備本
法所定之要件,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,除專屬管轄外
,合意管轄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(最高法院99年度
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)。
二、經查,原告依其與被告所訂立之貸款契約書提起本件訴訟,
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新臺幣(下同)569,122元及利息、違約
金,依據上開約定書第10條約定:本借據涉訟時,雙方同意
以台灣台北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(支付命令卷第3
頁)。足見兩造已合意就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,
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
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
臺灣台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
書記官 李毓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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