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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等(2025-08-2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8-22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155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許育綺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
    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
    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法第28條、第24條分別定
    有明文。又按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,如具備本
    法所定之要件,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,除專屬管轄外
    ,合意管轄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(最高法院99年度
    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)。
二、經查,原告依其與被告所訂立之貸款契約書提起本件訴訟,
    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新臺幣(下同)569,122元及利息、違約
    金,依據上開約定書第10條約定:本借據涉訟時,雙方同意
    以台灣台北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(支付命令卷第3
    頁)。足見兩造已合意就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,
    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
    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
   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毓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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