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等(2025-08-0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8-08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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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155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許育綺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許育綺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許育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569,12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610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,11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李毓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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