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等(2025-08-2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8-22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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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127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被 告 連英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而除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
轄之訴訟外,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
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
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26條及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
。是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,如具備上開法定要
件,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;亦即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
,除專屬管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(最高法院
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、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民事裁定可
資參照)。
二、經查,原告前以被告為債務人,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
經本院以114年度司促字第8624號核發支付命令,茲被告於
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,支付命
令失其效力,並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本件原
告依兩造間所簽立個人信用貸款線上專用約定書之約定為請
求,又觀該約定書第26條已約明兩造就該約定書涉訟時,同
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情(司促字卷第
5頁),堪認兩造業以上開約定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又
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,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
係,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
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
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慧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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