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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等(2025-08-2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8-22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127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被      告  連英材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而除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
    轄之訴訟外,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
   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
    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26條及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
    。是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,如具備上開法定要
    件,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;亦即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
    ,除專屬管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(最高法院
    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、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民事裁定可
    資參照)。
二、經查,原告前以被告為債務人,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
    經本院以114年度司促字第8624號核發支付命令,茲被告於
    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,支付命
    令失其效力,並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本件原
    告依兩造間所簽立個人信用貸款線上專用約定書之約定為請
    求,又觀該約定書第26條已約明兩造就該約定書涉訟時,同
    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情(司促字卷第
    5頁),堪認兩造業以上開約定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又
   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,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
    係,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
    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
    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慧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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