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等(2025-08-1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8-15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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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005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江其鴻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前於民國114
年6月4日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(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7293號
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
第1項規定,應以原告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原告
請求被告給付之本金為新臺幣(下同)816,684元,算至起訴前
一日即114年6月3日之利息共2,648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,訴訟
標的金額合計819,33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860元,扣除前
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0,3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
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得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欣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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