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2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09-25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1249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訴訟代理人  王筑萱  
            卓駿逸  
被      告  陳郁琪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1,480元,及自民國114年7月29日
 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2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為
    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93年3月12日向訴外人安泰商業銀行
    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安泰銀行)借款新臺幣(下同)790,00
    0元,並簽立信用借款契約書,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3月18日
    起至98年3月18日止,自實際撥款日起,以每一個月為一期
    ,前三期每期支付14,195元,第四期起每期支付17,401元,
    自貸款撥付次月18日起償付,共分60期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
    攤還本息。利息第1期至第3期按年利率3%計算,第4期起改
    按年利率12%計算;若有任何一宗債務不履行時,無須經通
    知即視為全部到期。詎被告僅繳款至100年5月1日,自該日
    後即未依約繳款,尚有本金671,480元未清償。又上開借款
    債權先後於95年6月16日、99年10月1日、99年10月1日輾轉
    讓與訴外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、歐凱資產管理有限
    公司、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。嗣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
    限公司於109年8月25日經經濟部許可與原告合併後消滅,原
    告為存續公司,為前揭借款債務之債權人,並以起訴狀繕本
    送達作為全部債權讓與通知,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
    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671,
    48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    率12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
    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、債權
    讓與聲明書4紙、放款當期交易明細表、經濟部函文、公司
    變更登記表及報紙公告等件為證(北院卷第13至30頁),核
    屬相符,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
    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
    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
    而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71,48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
    日即114年7月29日起(本院卷第37頁送達證書)至清償日止
    ,按週年利率12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
   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江碧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冠諭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