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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YDV 給付逾期違約金等(2026-06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TYDV 2026-06-08 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135號
上  訴  人
即  原  告  楊美玲  

被  上訴人
即  被  告  飛創空間規劃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張媁媁  

訴訟代理人  李哲賢律師

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訴字第1135號給付逾期違約金等事件,
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,查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
下同)1,394,84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,820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法  官  丁俞尹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禕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