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YDV 給付逾期違約金等(2026-06-08)
一般民事糾紛
TYDV
2026-06-08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13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楊美玲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飛創空間規劃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媁媁
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訴字第1135號給付逾期違約金等事件,
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,查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
下同)1,394,84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,820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丁俞尹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張禕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