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1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7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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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737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許筑婷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筑婷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以一訴主張
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
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
定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
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77
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,14
2,65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1,142
,656元及其利息核定之,而利息計算,依上開規定,自如附
表一、二、三、四、五、六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至起訴前一日
即民國114年12月14日止,如附表數額欄所示之利息,且自
應與請求本金合併算之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,25
6,130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一、二、三、四、五、六列所示
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6,24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今巾
附表一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3萬126元) 1 利息 3萬126元 114年4月2日 114年12月14日 (257/365) 15% 3,181.8元 小計 3,181.8元 合計 3萬3,308元
附表二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6萬921元) 1 利息 6萬921元 114年4月2日 114年12月14日 (257/365) 12% 5,147.41元 小計 5,147.41元 合計 6萬6,068元
附表三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2萬7,419元) 1 利息 2萬7,419元 114年6月14日 114年12月14日 (184/365) 7.44% 1,028.37元 小計 1,028.37元 合計 2萬8,447元
附表四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0萬1,701元) 1 利息 10萬1,701元 113年11月7日 114年12月14日 (1+38/365) 7.44% 8,354.31元 小計 8,354.31元 合計 11萬55元
附表五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5萬7,087元) 1 利息 15萬7,087元 114年3月26日 114年12月14日 (264/365) 11.72% 1萬3,316.16元 小計 1萬3,316.16元 合計 17萬403元
附表六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76萬216元) 1 利息 76萬216元 113年12月21日 114年12月14日 (359/365) 11.72% 8萬7,632.7元 小計 8萬7,632.7元 合計 84萬7,849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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