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不動產贈與等(2025-12-1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8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665號
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訴訟代理人 郭怡伶
被 告 邱詩容
賴思妤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贈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,999,352元。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2,500
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原
則以其主張之債權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,但被撤銷法律行為
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以該被撤銷法律行
為標的之價額計算(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21號民事裁
定意旨參照);撤銷之訴,其所得之利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
之債權,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在內,債
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,並
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
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)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:㈠被告邱詩容與賴思妤間就坐落桃
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378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
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13樓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,與上開土
地合稱系爭不動產)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行為應
予撤銷。㈡被告賴思妤應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
移轉所有權之登記予以塗銷,回復為被告邱詩容所有。揆諸
前揭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與系爭
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擇低為斷,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
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,與系爭不動產同社區條件相似之房
地(即頤昌澄岳社區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8樓之房地)最近
一筆於113年11月1日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
)154,235元(單價未含車位)、車位1個價格200萬元,本
院審酌前揭交易日期與原告起訴日即114年11月28日相距非
遠,應足以客觀反應系爭不動產之市場交易價值,是以此交
易價格作為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市價應屬適當,又系爭房屋
除停車位以外之面積為98.37平方公尺(計算式:總面積59.
35㎡+陽台面積6.55㎡+共有部分3825建號面積32.47㎡,詳如附
表所示),有原告提出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
可參,則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17,172,097元(
計算式:154,235元/㎡×98.37㎡+停車位1個200萬元,元以下
四捨五入),而原告主張之債權本金及計至本件起訴前一日
即114年11月27日止之利息、違約金,合計為14,999,352元
(計算式:債權本金14筆共計14,707,357元+自各筆利息、
違約金起算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1月27日止之利息、
違約金共計291,995元,見原告所提之請求項目試算表),
爰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準,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,9
99,35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
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另請原告亦於上開期限內提出
系爭不動產土地、建物最新「第一類」登記謄本及地籍異動
索引(含權利人完整姓名)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淑瓊
附表:
系爭房屋 面積(小數點二位數以下四捨五入)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號建物 總面積59.35㎡ 陽台面積6.55㎡ 共有部分3825建號 面積57.05㎡ (計算式:8,656.32×659/100000) 停車位以外部分 面積32.47㎡ (計算式:57.05㎡-24.58㎡) 停車位編號B3-76部分 面積24.58㎡ (計算式:8,656.32×284/100000) 合計 122.95㎡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