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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買賣價金等(2025-12-0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1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605號
原      告  曾佩莉  
            管真慈  
共      同
送達代收人  施翌茹  
上列原告與被告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45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,7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另請原告亦於上開期限內具狀補正如
附表所示之事項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   法  官  張永輝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 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淑瓊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附表:
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確認被告蒲軒叡之姓名是否應為蒲「宣」叡。 理由: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蒲「軒」叡,惟依原告提出之原證3所示,其姓名為蒲「宣」叡,請確認是否予以更正。 2 提出被告蒲宣叡之最新戶籍謄本(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)。 3 補正被告蒲宣叡之住所或居所。 4 補正上開編號1、3事項提出書狀正本1份,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4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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