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5-10-1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13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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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418號
原 告 銨泰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智岳
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清白即南興水電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10
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9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淑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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