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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本票裁定(2025-12-2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2-22 案號: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票字第3716號
聲  請  人  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宏力  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耀創智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
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相對人耀創智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
    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簡易庭法      官 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謝明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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