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本票裁定(2025-11-1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1-18
案號: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票字第3251號
聲 請 人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舜彥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瑀碩國際汽車有限公司、陳芋璇、吳尚勲間
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經查昌瑀碩國際汽車有限公司業已解散,請陳明該公司
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是,請提
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,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(即清
算人)。
二、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
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股東(有限公司)為清
算人,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,並提出該公司
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(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)、公司章
程、股東會決議、董事名冊、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
本(記事欄勿省略)各一份。
三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
部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
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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