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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本票裁定(2025-11-1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1-18 案號: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票字第3251號
聲  請  人 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洪舜彥  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瑀碩國際汽車有限公司、陳芋璇、吳尚勲間
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  一、經查昌瑀碩國際汽車有限公司業已解散,請陳明該公司
        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是,請提
        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,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(即清
        算人)。
    二、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
        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股東(有限公司)為清
        算人,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,並提出該公司
       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(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)、公司章
        程、股東會決議、董事名冊、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
        本(記事欄勿省略)各一份。
    三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
        部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簡易庭法      官 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謝明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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