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(2025-10-08)
消費/小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08
案號:消債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91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余素貞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余素貞准予復權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一
、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。二、受免責之裁定確定
。三、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,未因第146條
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。四、自清算程序終止或
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,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明文
規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0號裁
定應予免責,並已確定在案,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
4條第2款之規定,聲請裁定復權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與相對人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
間裁定免責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以114年度消債
聲免字第20號裁定免責,而於114年8月27日確定在案等情,
有上開免責裁定、確定證明書附卷可參,堪認為真實。準此
,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,
自屬有據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楊晟佑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