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(2025-12-29)
消費/小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9
案號: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64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傅強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,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,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,爰定期命
補正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忠文
附件:
一、請提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「前置協商不成立
通知書」。
二、聲請人債權人清冊內「非親友之私人債務」、「洪先生」聯
絡公司或自然人名稱、地址均不明確,本院尚無法協助函詢
實際欠款債權為何,請自行查詢並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(或
應提出如本票裁定、執行命令之相關文件供參),否則將不
列入債權總額之計算。
三、就「聲請前2年即112年12月至114年11月」說明期間每月收
入數額、原因及種類,詳細列表及製作表格,並提出相關證
明文件(薪資,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,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
算,如有應扣除部分,請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,以利本院審
核)。
四、請提出至少2期之水電瓦斯及手機通話費繳費單(或主張願
以衛生福利部所公布115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.2倍即2萬6
23元列計,則無庸提出上開資料)。
五、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聲請並提出名下房屋及土地之第一類登
記謄本,並請說明房地成交金額為何(應提出買賣契約書等
供參)?目前為何人所居住?
六、請提出於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
明文件。如有從事其他國內外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他金融
商品之投資交易,請一併提出。
七、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(含郵局、薪資存摺、證券存摺
、集保存摺等)之全部存摺封面,及自112年12月起至本裁
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,勿
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,如有經併為一筆之「彙總登
摺」之資料時,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;如有非薪資之
存款,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、來源及性質(併請說明
存摺摘要「光復現金」、「代繳貸款」之繳納內容為何)。
八、請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(人壽保單、儲蓄
性保單、投資性保單)?如有,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
干?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(請提出保
險公司出具之證明)?請自行申請並提出「中華民國人壽保
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」
。
九、請說明聲請人於112年12月起迄今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(
如中低收入補助、租屋補助、原住民補助等)?如有,則請
說明分別領取項目、數額為何,並檢附存摺影本或補助之核
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