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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(2026-03-31)

消費/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31 案號: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54號
聲  請  人  
即  債務人  汪開恆  
代  理  人  劉彥呈律師(法律扶助)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A01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清
算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消費者債
    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
    債務;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
    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清算,消債條例第3條、第80條前段分
    別定有明文。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
    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。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
    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,必要時得選任律師、
    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,
    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、第16條所明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A01前積欠債務無法清償,
    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,嗣
    於114年4月23日因調解不成立而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,而
    聲請人於同日聲請清算。又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
    之債務總額約為新臺幣(下同)5,861,073元,且未經法院
   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,爰聲請裁定准予清算等語。
三、經查:
 ㈠本條例所稱消費者,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
    業活動之自然人;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
    以下者,消債條例第2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依聲請人提出
    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、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、國
    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(本院114年司消債調字
    第97號卷,下稱調解卷,第26、61至63、69至71頁、本院卷
    第141至145頁),聲請人於聲請調解前,5年內並無從事營
    業活動或小規模營業活動,自得依消債條例提出聲請,合先
    敘明。
 ㈡又聲請人前於114年1月23日提出聲請調解,本院以114年度司
    消債調字第97號案調解,嗣於114年4月23日因調解不成立而
    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,而聲請人於同日聲請清算等情,經
    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查閱無誤,是已踐行消債條例第151
    條第1項規定之前置調解程序。
 ㈢經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,其無擔
    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如附表所示,合計暫列
    為12,239,643元(計算式:本金4,097,769元+利息8,141,87
    4元=12,239,643元,即扣除附表編號1優先債權後之本金及
    利息之總額)。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,本院應進一步綜
    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,評估其有無不能清償債
    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。
 ㈣聲請人之財產狀況及收入:
 ⒈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
    財產查詢清單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
    、存摺封面及內頁、115年3月9日訊問筆錄(調解卷第17至1
    8、67、73至76頁、本院卷第147至155、171至174頁),顯
    示聲請人名下除有2輛分別於西元1990、2004年出廠之自用
    小客車,惟均因折舊已無價值,及1張以其為被保人,女兒
    為要保人之癌症險外,無其他財產,此外,所提出使用中郵
    局之帳戶結餘截低於百元以下。
 ⒉聲請人之收入
  ⑴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(即112年1月23日起至114年1月
      22日止,取月份整數以112年1月起至113年12月止之所得
      估算)收入,聲請人陳稱其聲請清算前2年均打零工,每
      月收入約22,000元,並提出切結書為憑(調解卷第77頁)
      ,與其提出之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載聲請人於
      95年12月26日自天成醫院退保後,即未再有任何投保紀錄
      ,以及聲請人提出之112、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
      單所載於112、113年度之申報所得分別為0元、1,080元等
      情大致相符。又聲請人於112年時約53歲(59年5月),正
      值壯年,提出之每月收入僅22,000元,顯低於勞動部公布
      之112至113年之基本工資即26,400元、27,470元,聲請人
      雖提出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115年2月2日出具之診
      斷證明書,並陳稱其因患有心臟病、高血壓、糖尿病等疾
      病,致勞動能力減損,惟觀諸該診斷證明書上之醫師囑言
      僅載宜定期追蹤治療,尚無從認定其勞動能力已受重大減
      損而無法工作,是112、113年之每月收入以最低基本工資
      26,400元、27,470元計算,據此推算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
      年之收入暫估為646,440元【計算式:〈112年〉26,400元×1
      2月=316,800元、〈113年〉27,470元×12月=329,640元,以
      上加總為646,440元】。
  ⑵至聲請人聲請清算後(114年1月以後),陳報其因疾病而
      無法工作,目前無業云云,惟據聲請人提出之郵局存摺及
      本院訊問時可知,其於114年10月19日領有受僱他人擺攤
      販賣鹽酥雞之工作收入;於114年11月4日、114年11月16
      日、114年11月30日、114年12月14日、115年1月5日均領
      有幫朋友開車接送之工資。況觀其提出之郵局帳戶交易明
      細及聲請人自述,亦有來自女兒給與之生活費,又依卷內
      資料查無其領有何補助,故暫依勞動部公布之115年基本
      工資即29,500元計算其聲請清算後每月收入。
 ㈤個人生活必要支出
  聲請人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及聲請清算後均依衛生福利部或
    桃園市政府所公告112至113年度桃園市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.
    2倍即19,172元、19,172元,是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之個
    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為460,128元(計算式:19,172元×24月
    =460,128元)。又聲請人陳報目前收入及生活狀況係依114
    年度桃園市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.2倍即20,122元,115年度則
    為20,623元,可如數列計。
 ㈥綜上,聲請人聲請清算後之每月收入暫估為29,500元,扣除
    每月生活必要之支出為20,623元,每月餘額8,877元(計算
    式:29,500元-20,623元=8,877元)可供清償債務。聲請人
    現年55歲(59年5月),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(65歲)尚有1
    0年,縱將每月餘額全部用以清償債務,以債務人負債之金
    額,至其年邁喪失勞動能力難以清償完畢。審酌聲請人目前
    之整體財產、個人工作能力及收支狀況,每月負擔之利息債
    務已高出其可支配餘額,無法清償聲請人前揭所負欠之債務
    總額,考量聲請人所積欠債務之利息、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
    情況,堪認聲請人客觀上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
    虞,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
    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,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
    債務。  
四、綜上所述,聲請人係消費者,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程度
    ,經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,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
    項、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,則其
    聲請,應屬有據,爰裁定准許,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
    定,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如主文。
五、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日後再經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,
    聲請人所負債務並非當然免除,仍應由本院斟酌消債條例第
    132條、第133條、第134條及第135條等,決定是否准予免責
    ,如本院最終未准聲請人免責,聲請人就其所負債務仍應負
    清償之責,附此敘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 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本裁定業於115年3月31日上午10時整公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董士熙
附表: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(貨幣單位:新臺幣)
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    有無擔保/優先 出處 備註  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   1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57,177     57,177  有優先 調解卷第103至106頁 此筆為健保費,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規定,優先於普通債權。 2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7,178  233,797   1,000  311,975 無 調解卷第127至133頁 自96年6月17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19.710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月22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 執行名義:本院109年度桃小字第420號。 3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24,599  6,208    130,807  無 調解卷第135至136頁 各期繳納期限翌日起暫計算至114年3月12日止,按每年1月1日之郵政儲金1年期定存利率按日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國民年金保險費。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5,633  517,264  2,741  10,890  1,026,528  無 調解卷第137至138頁、本院卷第33至34頁 均未敘明利息起迄日及利率。 此筆為信用貸款。 此筆為現金卡費。 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5  495,388  1,687,916   17,565  2,200,869  無   6  138,148  466,203  12,153   616,504  無   7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6,344  336,261   3,230  435,835  無 調解卷第139至141頁、本院卷第23至31頁 期前利息11,315元;自95年4月14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19.71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0月21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期前利息105元;自95年2月16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20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0月21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現金卡費。 執行名義: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5335號債權憑證。 8  127,174  436,468   5,098  568,740  無  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9,864  345,799    445,663  無 調解卷第143至145頁、本院卷第93至109頁 期前利息6,836元;自95年4月26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20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0月23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期前利息59,472元;自102年6月8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18.250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0月23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現金卡費。已清償6,000元,均沖費用。 執行名義: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9079號債權憑證。 執行案號: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2591號。 10  45,260  146,847   1,846  193,953  無   1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6,086  412,525   2,075  530,686  無 調解卷第147至155頁、本院卷第35至44頁 期前利息18,277元;自95年3月6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19.70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0月29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執行名義:本院96年度執字第36919號債權憑證。 12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,763  174,123   1,406  225,292  無 調解卷第157頁、本院卷第45至55頁 自94年1月22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20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0月22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現金卡費。 自95年4月10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19.89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0月22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執行名義: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3614號債權憑證。 13  77,316  268,613   1,778  347,707  無   14 A24 1,364,235  583,631    1,947,866  無 調解卷第159至359頁 據債權人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636號民事判決所載,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136,4235元,及自106年8月29日起暫計算至115年3月19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此筆為故意侵權行為所生之債務。 1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,301  281,666   1,944  364,911  無 本院卷第57至67頁 期前利息11,755元;自95年7月27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19.71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0月29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執行名義: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24460號債權憑證。 16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8,432  325,090  3,150  1,490  428,162  無 本院卷第69至77頁 自94年12月1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18.250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0月21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執行名義: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12097號債權憑證。 17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5,628  313,909    429,537  無 本院卷第79至91頁 自95年11月28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18.250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0月28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執行名義: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85556號債權憑證。 18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2,866  555,994   1,303  720,163  無 本院卷第111至121頁 自95年1月28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19.71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0月21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執行名義: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93272號債權憑證。 19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4,378  705,446  94,047   1,033,871  無 本院卷第111至121頁 劣後債權45,280元;自94年11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1月19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貸款。 自94年10月26日起計算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20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1月19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現金卡費。 執行名義: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1429號債權憑證。 20  98,176  344,114    442,290     小計  4,154,946  8,141,874  112,091  49,625  12,458,536       4,097,769  8,141,874       扣除編號1有優先債權後之本金、利息   12,239,643        扣除編號1有優先債權後之本金、利息之總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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