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(2025-12-31)
消費/小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31
案號:消債清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04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范麗娜即范瀞予
代 理 人 張裕芷律師(法律扶助)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范麗娜即范瀞予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
十時起開始清算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消費者債
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
債務;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
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清算,消債條例第3條、第80條前段分
別定有明文。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
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。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
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,必要時得選任律師、
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,
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、第16條所明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范麗娜即范瀞予前積欠債務
無法清償,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
置調解,因調解不成立,於114年5月6日向本院聲請清算。
又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約為新臺幣(
下同)15,760,805元,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
破產,爰聲請裁定准予清算等語。
三、經查:
㈠本條例所稱消費者,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
業活動之自然人;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
以下者,消債條例第2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依聲請人提出
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、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
單、在職證明書、勞工保險查詢表(本院卷第26、35至37、
41至47頁),聲請人於聲請調解前,5年內並無從事營業活
動或小規模營業活動。又聲請人前於113年8月20日向本院聲
請債務清理之調解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51號調
解事件受理在案,嗣因程序外協調後無調解成立可能並陳報
本院,本院於113年9月27日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,聲請人於
114年5月6日聲請清算,經調取該調解案卷查閱無誤,並有
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稽。是聲請人自得依消債條例提出聲請
,合先敘明。
㈡經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,其無擔
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如附表所示,合計暫列
為15,516,310元(計算式:本金4,205,391元+利息11,310,9
19元=15,516,310元)。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,本院應
進一步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,評估其有無不
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。
㈢聲請人之財產狀況及收入:
⒈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
財產查詢清單、存摺內頁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
投保查詢單、凱基人壽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書(本院卷第15至
16、33、129至145頁),顯示聲請人名下除有中國人壽(更
名為凱基人壽)保險之壽險及傷害險保單各1張,保單價值
準備金扣除墊繳本息後,該等保單尚分別有210,293元、38,
828元之價值,及友邦人壽傷害保險保單1張外,無其他財產
,此外,所提出使用中之郵局帳戶之結餘低於百元以下、合
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結餘截至114年11月29日
為15,310元。
⒉依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(即112年5月6日起至114年5月5
日止,取月份整數以112年5月起至114年4月止之所得估算)
,聲請人陳稱其因患有退化性關節炎,自112年初開始,膝
蓋開始退化,致收入減少,自112年5月起至113年9月止有從
事鐘點工及接美術繪圖,112年5月至12月之收入依序為13,0
00元、15,000元、15,000元、15,000元、20,000元、15,000
元、15,000元、15,000元,共計123,000元;113年1月至9月
之收入依序為20,000元、15,000元、25,000元、0元、0元、
10,000元、0元、10,000元、5,000元,共計85,000元。自11
3年10月1日起兼職於元拓有限公司,每月薪資為25,000元,
並提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申請人收入
切結書、在職證明書及勞工保險查詢表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
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摺、景福骨科診所於113年9月25日出具之
乙種診斷證明書為憑(本院卷第35、39至47、135至139、14
7頁),本院並職權調取其稅務T-ROAD資訊連結作業113年度
所得查詢資料無申報所得收入(本院卷第63頁)。聲請人於
109年4月21日自勞保退保後即未再有投保資料,且112、113
年度均無申報所得收入,然審酌聲請人現年為54歲(00年00
月生),正值壯年,膝蓋雖有退化性關節炎,然據診斷證明
書所載,僅需休養3天,尚不能據此釋明聲請人有勞動能力
減損之情事,致不能獲取勞動部公布之112至114年基本工資
26,400元、27,470元、28,590元,是分別暫以26,400元、27
,470元、28,590元作為聲請人112至114年每月薪資收入,據
此推算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收入為655,200元(計算式:
26,400元8月+27,470元12月+28,590元4月=655,200元)
。至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後,聲請人之工作狀況仍相同,無其
他資料可認其尚有其他收入,故每月仍暫以28,590元為聲請
人可處分所得。
㈣聲請人之必要支出
聲請人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之112年5月至113年10月30日止以
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,977元計算,
113年11至12月則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
活費1.2倍即19,172元,114年則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每
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即20,122元計算(本院卷第126頁)
,均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2至114年度最低生活費之
1.2倍,可如數列計。從而,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之個人
必要生活費用支出應為321,600元(計算式:15,977元18月
+19,172元2月+20,122元4月=406,418元)。又聲請人陳報
目前收入及生活狀況與聲請清算前並無重大變化,以衛生福
利部公告桃園市114年度桃園市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.2倍即20
,122元,可如數列計。
㈤綜上,聲請人聲請清算後之每月收入為28,590元,每月生活
必要之支出為20,122元,餘額為8,468元(計算式:28,590
元-20,122元),聲請人現年54歲,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(6
5歲)尚有11年,縱將聲請人之保單價值折算金錢及每月餘
額悉數用於清償債務,然以聲請人目前之收支及財產狀況,
顯無法清償聲請人前揭所負欠之債務總額,考量聲請人所積
欠債務之利息、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情況,堪認聲請人客觀
上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情形,而有藉助清算制
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
要,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。
四、綜上所述,聲請人係消費者,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,經
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,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、
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,則其聲請
,應屬有據,爰裁定准許,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,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如主文。
五、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,日後再經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,
聲請人所負債務並非當然免除,仍應由本院斟酌消債條例第
132條、第133條、第134條及第135條等,決定是否准予免責
,如本院最終未准聲請人免責,聲請人就其所負債務仍應負
清償之責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本裁定業已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上午10時整公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董士熙
附表: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(貨幣單位:新臺幣)
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1,137 398,513 131,207 500 651,357 無 調解卷第95至105頁 ①自94年11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19.8925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8月19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②期前利息8,020元;自94年9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20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8月19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執行名義: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64號支付命令。 2 348,157 1,196,578 1,544,735 無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2,366 349,307 1,921 453,594 無 調解卷第107至117頁 期前利息11,654元;自94年10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19.70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8月19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執行名義: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83792號債權憑證。 4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,638 14,773 2,175 22,586 無 調解卷第119至121頁 自96年3月6日起暫計算至113年8月19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8,258 338,952 1,045 438,255 無 調解卷第123頁 未敘明利息起迄日及利率,此筆為現金卡費。 6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556,747 2,012,354 4,454 2,573,555 無 調解卷第124至130頁,本院卷第75至80頁 自94年2月24日起至94年3月30日止,按年息18.25%計算之利息;自94年3月3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20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9月25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現金卡費。 受讓自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。 執行名義: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2440號債權憑證。 7 仲信資融股份有有限公司 1,036,043 2,373,759 11,296 3,421,098 無 調解卷第131至156頁 自94年7月2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8月19日止,按年息12%計算之利息。 由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讓與予亞洲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,再讓與予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,復讓與予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,嗣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合併,並由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。 執行名義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49號民事判決。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77,671 691,653 1,842,679 13,030 3,225,033 無 調解卷第157至163頁 未敘明利息起迄日及利率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9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8,360 626,890 6,900 2,160 824,310 無 調解卷第165至169頁 前期利息8,451元;自94年11月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19.71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8月19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10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,332 105,986 139,318 無 本院卷第81至85頁 期前利息6,125元;自94年10月17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0月7日止,按年息14.99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11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8,696 1,463,276 1,951,972 無 本院卷第87至94頁 自104年10月15日起暫計算至114年9月25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執行名義: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1928號債權憑證。 12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82,707 941,135 500 1,224,342 無 本院卷第95至113頁 ①期前利息315,036元;自100年1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0月2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受讓自澳商澳盛銀行集團。 執行名義:本院112年度促字第14575號支付命令。 ②自94年10月18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0月2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受讓自日盛國際商業銀行。 還款方案:一次清償115萬元或以2,288,364元最多分180期。 13 266,279 797,743 1,064,022 無 小計 4,205,391 11,310,919 1,980,786 37,081 17,534,177 15,516,3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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