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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(2026-01-15)

消費/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5 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33號
聲  請  人  
即  債務人  李文琴  

代  理  人  徐晟芬法扶律師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李文琴自民國115年1月15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:伊積欠金融機構等債務無法清償,於
    調解程序與債權人間未達成還款協議致調解不成立,且伊無
   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(下同)1,200萬元
    ,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,爰聲請裁定准
    予更生等語。
二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   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;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
   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,200萬元者,於法院裁定開始
   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,民國107年12
    月26日修正並公布施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
    例)第3條、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債務人對於金
    融機構負債務者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應向最大債權金融
    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,或向其住、居所地之法院或鄉
    、鎮、市、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;債務人為前
    項請求或聲請,應以書面為之,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
    書、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,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
    本。協商或調解成立者,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。但因
   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致履行有困難者,不在此限;又自債
    務人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商,或自開始協
    商之翌日起逾90日協商不成立,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
    或清算,復為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7項及第15
    3條所明定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,前於114年7月23日
    具狀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消債調字
    第711號調解事件受理,嗣調解不成立,此業經本院核閱調
    解卷宗查明無訛,復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稽,堪認聲
    請人本件聲請業已踐行首揭法條之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規定
    。又依本院司法事務官函請債權人陳報債權,各債權人之債
    權如附表所示,總計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
    總額為8,844,179元,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0元,合
    計債務總額8,844,179元,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
    逾1,200萬元,是以,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
    財產狀況,評估其是否已達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條件,而有不
    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。
四、再查:  
 ㈠依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、陳報狀所載,其於聲請
    更生前2年內(112年7月至114年6月)依序在美兆診所、興
    安商行彩券行任職,現仍受僱於興安商行彩券行,每月薪資
    約為27,000元,未受領任何補助或津貼,名下有1家人壽保
    險保單,此外無其他財產等情,業據提出112至113年度綜合
   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
    、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、收入切結書、在職證明
    書、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等件為憑(調
    解卷第43至51頁;本院卷第23至26頁),是以聲請人現每月
    收入27,000元為聲請人聲請更生後每月可處分之所得收入計
    算。
 ㈡再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,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
    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定之。受扶養
    者之必要生活費用,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,並依債
    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。前二項情形,債務
    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,於該
    範圍內,不受最低數額限制;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,
    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,此為消債條例第64條之
    2所明定。查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桃園市最低
    生活費之1.2倍計算。衡諸衛生福利部所公布桃園區112、11
    3年度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15,977元之1.2倍為19
    ,172元,114年度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16,768元
    之1.2倍為20,122元,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20,12
    2元計算,應屬合理,是認聲請人聲請更生後每月必要支出
    之生活費用以20,122元計算。另扶養費部分,審酌聲請人母
    親現為76歲(37年次),已屆退休年齡,無工作收入及財產
    資料,現每年僅領有端節代金、秋節代金、重陽禮金、春節
    代金各2,500元(平均每月83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有聲
    請人提出之受扶養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112
    年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戶籍謄本、帳
    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、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函可參(調解卷
    第55至61頁;本院卷第37至48頁),堪認確有受聲請人扶養
    之必要,則以衛生福利部所公布114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生
    活之最低生活費16,768元之1.2倍為20,122元計算,聲請人
    母親之扶養義務人有4人,聲請人主張其母親扶養費每月為4
    ,500元,未逾4,822元(〈20,122元-833元〉÷4=4,822元,元
    以下四捨五入),為有理由。是認聲請人於更生後每月必要
    支出之生活費用為24,622元(20,122元+4,500元=24,622元
    )計算。
 ㈢而依聲請人現每月27,000元之收入狀況,扣除其必要生活費2
    4,622元後,雖有餘額2,378元可供清償,然聲請人積欠之無
   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8,844,179元,聲請人現年53
    歲(00年0月生),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(65歲)有12年,
    聲請人若每月以上開餘額清償債務,尚須約309年多之時間
    始可清償完畢(計算式:8,844,179元÷2,378元÷12≒309.9)
    ,考量其所積欠債務之利息及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情況,堪
    認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,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
    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及實益,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
    程序清理債務。
五、綜上所述,聲請人係消費者,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,經
    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,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、
    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,則其聲請
    ,應屬有據,爰裁定准許,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,
   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。
六、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,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
    ,惟本裁定不生使債務消滅之效力,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
    與債權人協定更生方案,並持續履行完畢後,始能依消債條
    例第73條之規定使全部債務均視為消滅,附此敘明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本裁定業已於115年1月15日下午4時整公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晟佑

附表
編號 債權人 債權數額 有無擔保或優先權 卷頁出處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 1,377,524元 無 調解卷第151頁 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 198,893元 無 調解卷第115頁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 701,052元 無 調解卷第197頁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 602,093元 無 調解卷第213頁 5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陳報 92,804元 無 調解卷第13頁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 291,182元 無 調解卷第213頁 7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 113,416元 無 調解卷第103頁 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 835,408元 無 調解卷第193頁 9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 1,271,650元 無 調解卷第195頁 10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 1,347,892元 無 調解卷第205頁 11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 1,516,340元 無 調解卷第121頁 12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 382,372元 無 調解卷第105頁 13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債權人陳報 113,553元 無 調解卷第99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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