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(2026-04-30)
消費/小額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30
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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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15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藍景聖
代 理 人 黃秀忠律師(法律扶助)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更生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
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
(下同)1200萬元者,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
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
例)第8條、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蓋債務人負債總額
若過大,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,此對
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。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,益
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,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,
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(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
由參照)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藍景聖前積欠金融機構債務
無法清償,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
置調解,因調解不成立,而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。
三、經查:聲請人於其調解聲請狀與更生聲請狀所附債權人清冊
,雖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權總金額為7,217,992元,然
經本院函詢債權人陳報債權後詳如附表所示,而編號13至15
之債權人雖未陳報債權,但據聲請人到庭陳述並提出LINE通
訊軟體對話紀錄、無記名本票釋明該等債權存在,則聲請人
無擔保債務或無優先權之債務至本院於114年12月調查時,
暫計之本金及利息已高達12,014,187元(本金6,654,956元
、利息5,359,231元,編號12因係有擔保之債權,此筆本金
及利息不計入),且時至今日,利息持續增加中,且編號13
至15尚未計入利息,則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
本金及利息總額已逾1,200萬元,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所
定更生債務上限之要件不符,且此要件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
之事項,依前開說明,本件更生之聲請即於法未合,應予駁
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
書記官 董士熙
附表: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(貨幣單位:新臺幣)
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1,525 335,807 447,332 無 本院卷第39至53頁 ①自97年3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19.71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2月18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②自96年6月13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2月18日止,按年息12.88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消費性貸款。執行名義: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4159號債權憑證。 受讓自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。 2 226,118 539,712 105,995 2,309 874,134 無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,516 107,583 2,606 147,705 無 本院卷第135至141頁 ①期前利息6,537元;自98年12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20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2月22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②期前利息28,361元,此筆為通信貸款。 4 162,779 28,361 522,409 713,549 無 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4,171 1,517,311 4,989 1,996,471 無 本院卷第55至66頁 ①期前利息710元;自96年4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19.71%計算之利息;自104年9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2月18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②自95年11月29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2月18日止,按年息14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貸款。已清償13,760元,均沖利息。 6 148,803 397,243 78,062 624,108 無 7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634,492 64,249 1,500 700,241 無 本院卷第67至76頁 自114年5月10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2月26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汽車分期買賣。 有將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設定動產擔保,經拍賣後之不足額。 執行名義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8605號民事裁定。 8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61,639 1,498,313 7,302 16,907 2,184,161 無 本院卷第77至82頁 自96年2月13日起暫計算至114年12月22日止,按年息12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貸款。 執行名義:114年度司執字第26602號債權憑證。 9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,078,742 73,768 12,350 1,164,860 無 調解卷第131至138頁 自113年12月8日起暫計算至114年5月12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。 執行名義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。 1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0,175 415,429 2,462 548,066 無 本院卷第35至37頁 未敘明利息起始日及利率,僅陳報利息暫計算至114年12月19日止。 11 148,996 381,455 530,451 無 12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197,172 206 23,191 220,569 有 調解卷第27頁、本院卷第83至85、151至165頁 有擔保債權(擔保品為BLB-0877號自用小客車),分36期償還,計自115年3月23日起尚有18期。 若計算至115年4月15日提前清償之金額為220,569元。 此筆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7月1日將債權讓與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。 13 劉復真 1,400,000 1,400,000 無 調解卷第18頁、本院卷第113頁 債權人未陳報債權,惟據聲請人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知,聲請人與劉復真曾有結算債務金額為198萬元。 14 邱佩樺 950,000 950,000 無 調解卷第18頁、本院卷第115頁 債權人未陳報債權,惟據聲請人提出之無記名本票可知,聲請人確有簽發票面金額20萬元3紙及30萬元2紙之本票,共120萬元。 15 杜美珠 490,000 490,000 無 調解卷第18頁、本院卷第117頁 債權人未陳報債權,惟據聲請人提出之無記名本票可知,聲請人確有簽發票面金額60萬元之本票1紙。 小計 6,852,128 5,359,437 736,959 43,123 12,991,647 6,654,956 5,359,231 扣除編號12有擔保債權後之本金、利息 12,014,187 扣除編號12有擔保債權後之本金、利息之總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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