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(2025-10-16)

消費/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16 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45號
聲  請  人
即  債務人  李盈逢    (住詳卷)    
代  理  人  魏敬峯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
院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本件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   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  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爰定期命
    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 月  16  日
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  官 陳炫谷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盧佳莉
※附件
一、請提出聲請人之「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」
    、「最近1個月內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」、「
    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
    料回覆書─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」、「最新之戶籍謄本(記
    事勿省)」。
二、請確認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內容,並將如下說明事項更正於
    債權人清冊後提出予本院:
 ㈠聲請人債權人清冊中所列「樂分期」之債權人名稱是否為「
   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?若有誤繕,請具狀並
    提出『正確且完整』之債權人清冊。又聲請人向其申辦手機貸
    款之手機是否為自己財產?該手機何時購買?請說明上開債
    務內容及總金額為何?是否為擔保債權?目前清償進度及剩
    餘數額為何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 ㈡聲請人債權人清冊中所列「中租迪和」(前於調解程序中確
    認係誤繕,應更正為「合迪股份有限公司」)之債權種類為
    「機車貸款」,惟聲請人名下查無機車。請聲請人說明係以
    何人之機車設定貸款?該擔保物之車牌號碼為何?債權人是
    否已就擔保物行使權利?擔保物現況為何?上開債務內容及
    總金額為何?目前清償進度及剩餘數額為何?並提出相關證
    明文件。
 ㈢聲請人債權人清冊中所列「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」之
    債權種類為「商品貸款」,請說明向其申辦商品貸款之商品
    是否為自己財產?上開債務內容及總金額為何?是否為擔保
    債權?目前清償進度及剩餘數額為何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
    。
三、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汽車目前之價值為何?並提出行照、車輛
    現況照片及二手市場估價報告。如已報廢,應提出相關證明
    文件。
四、請聲請人說明「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(即自民國112年1月起
    至113年12月止)」及「聲請本件更生起迄今(即自114年1
    月起迄今)」之工作分別為何?任職何處?每月之薪資所得
    明細(請以「應領薪資」而非「實領薪資」為計算,如有應
    增減之項目,應詳列名目及金額)為何?並請提出【在職證
    明、薪資單、薪資袋或相關所得、收入之證明(勿僅以綜合
   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記載或薪資轉帳存摺之薪資入帳
    明細為準)】;若無業或無證明亦請提出切結書,並請說明
    無業或無證明之原因。
五、請陳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、津貼、社會保險給付
    (例如失業給付、低收入戶補助、身心障礙津貼、房租津貼
    、生育津貼、育兒津貼、就學補助、國民年金等),若有,
    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若干及領取期限為何?並提出相關證明
    。
六、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「保險業通報作業
   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」陳報本院。如查有投保紀錄,請
    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有效保單現有之【保單價值準備金
    、解約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】之數額。如無,請提出切結
    書。
七、請提出自112年1月起迄今,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
    (包括證券戶)完整影本(應含存摺封面、內頁明細及定存
    頁面,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,如無法補登,亦應說
    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)。
八、請說明聲請人之現居所是否為其戶籍地:
 ㈠若聲請人之現居所與戶籍地相同:
  請說明戶籍地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?若為自用住宅,請說
    明所有權人為何,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、建物第三類登
    記謄本;如為租屋居住,請提出「最新一期完整載有出租人
    與承租人簽章之租賃契約及最近3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
    」。並請說明聲請人有何租屋之必要性,及係與何人同住於
    居所地?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?如無法分擔,亦請
    敘明原因理由。
 ㈡若聲請人之現居所與戶籍地不同:
  請說明戶籍地與居所地不同之理由。並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
    實際居住地為何地?請提出實際居住地最近一年水、電、瓦
    斯、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(請向繳費單位申請)。該處為自
    用住宅或租屋居住?若為自用住宅,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,
    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、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;如為租屋
    居住,請提出「最新一期完整載有出租人與承租人簽章之租
    賃契約及最近3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」。並請說明聲請
    人有何租屋之必要性,及係與何人同住於居所地?該人是否
    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?如無法分擔,亦請敘明原因理由。另
    說明戶籍地之房屋所有權為何人?戶籍地之所有居住者為何
    人?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?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
    ?如無法分擔,亦請敘明原因理由。並提出戶籍地之最新土
    地、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。如戶籍地為租屋關係,請提出「
    最新一期完整載有出租人與承租人簽章之租賃契約及最近3
    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」。
九、請將以上命補正事項以書面文字逐項照實記載並「盡速」、
    「一次」補正齊全,所提證明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,應提
    出正本,並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,切勿缺漏、迴避
    ,或僅陳報證明資料而未為說明,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
    義務,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