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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(2026-01-16)

消費/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6 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17號
聲請人即債務人  林鍵鋒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人主張:伊積欠金融機構等債務無法清償,於調解程序
    與債權人間未達成還款協議致調解不成立,且伊無擔保或無
    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(下同)1,200 萬元,亦未經
   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,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
    語。
二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   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;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
   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,200萬元者,於法院裁定開始
    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,民國107年12
    月26日修正並公布施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
    例)第3條、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債務人對於金
    融機構負債務者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應向最大債權金融
    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,或向其住、居所地之法院或鄉
    、鎮、市、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;債務人為前
    項請求或聲請,應以書面為之,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
    書、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,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
    本。協商或調解成立者,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。但因
   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致履行有困難者,不在此限;又自債
    務人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商,或自開始協
    商之翌日起逾90日協商不成立,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
    或清算,復為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7項及第15
    3條所明定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,前前向最大債權金
    融機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渣打銀行)申
    請債務清理前置協商,嗣因聲請人尚欠民間債務,無法負擔
    還款方案致協商不成立,有渣打銀行開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
    知書在卷可稽(本院卷第57頁),堪認聲請人本件聲請業已
    踐行首揭法條之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規定。又依本院司法事
    務官函請債權人陳報債權,各債權人之債權如附表所示,總
    計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1,644,691
    元,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0元,合計債務總額1,644
    ,691元,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,200萬元,是
    以,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,評估其
    是否已達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條件,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
    能清償之虞之情事。
四、再查:  
 ㈠依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、補正狀所載,其名下僅
    有107年出廠之機車1輛,聲請人自行評估殘值約9,000元、
    存款,無其他財產,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任職於新竹物流股
    份有限公司,現則任職於永騰貨運有限公司,每月收入約34
    ,500元,並無領取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等情,業據提出全國
   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112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
    所得資料清單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
    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結果表、郵政及銀行
    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、機車行車執照、二手車鑑價報告、員
    工在職證明書、薪資明細等件為憑(本院卷第45至55頁、第
    59頁、第67至219頁、第265至301頁),是以聲請人現每月
    收入34,500元為聲請人聲請更生後每月可處分之所得收入計
    算。
 ㈡再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,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
    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定之。受扶養
    者之必要生活費用,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,並依債
    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。前二項情形,債務
    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,於該
    範圍內,不受最低數額限制;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,
    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,此為消債條例第64條之
    2所明定。查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桃園市最低
    生活費之1.2倍計算。衡諸衛生福利部所公布桃園區112、11
    3年度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15,977元之1.2倍為19
    ,172元,114年度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16,768元
    之1.2倍為20,122元,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20,12
    2元計算,應屬合理。是認聲請人聲請更生後每月必要支出
    之生活費用以20,122元計算。
 ㈢而依聲請人現每月34,500元之收入狀況,扣除其必要生活費2
    0,122元後,尚有餘額14,378元可供清償,聲請人積欠之債
    務總額1,644,691元,聲請人現年28歲(00年0月生),距勞
    工強制退休年齡(65歲)尚有37年,期間甚長,應能獲取相
    當薪資收入而逐期償還所欠債務,再衡以債權人之財產權亦
    應受保障,聲請人積欠鉅額債務,自應努力工作以增加收入
    並償還債務,且聲請人若每月以上開餘額清償債務,約11.0
    9年多之時間可清償完畢(計算式:1,913,119元÷14,378元÷
    12≒11.09)。足認聲請人應有清償前開債務之能力,核與消
    債條例第3條之規定不符,尚無藉助更生程序調整其與債權
    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。
五、綜上所述,本件客觀上難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
    清償之虞等情事存在,揆諸首揭規定,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
    請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晟佑
附表
編號 債權人 債權數額 有無擔保或優先權 卷頁出處 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陳報 1,056,028元 無 本院卷第 303頁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 49,594元 無 本院卷第 251頁 3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陳報 212,544元 無 本院卷第 315頁 4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陳報 326,525元 無 本院卷第 249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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