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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(2025-10-17)

消費/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17 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35號
聲  請  人  
即  債務人  卓尚儒即卓新來
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甲○○○○○○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起開始
更生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   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;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
   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(下同)1,200萬元者,
   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
    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3條、第42條第1
   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
    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;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
    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;必要時,
    得選任律師、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
    人或管理人,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
    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甲○○○○○○因積欠金融機構債
    務無法清償,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
    院前置調解,因調解不成立,而向本院聲請更生。聲請人於
    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收入約46,169元,個人必要生活支出每
    月為19,172元,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每月共12,000
    元,名下有現供其與家人居住使用之房屋及坐落之基地,並
    有汽、機車各1輛,但均遭債權人拖走,且債務總額約5,949
    ,905元,未逾1,200萬元,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
    告破產,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。
三、經查:
 ㈠依聲請人提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勞保職保被
   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、綜合信用報告(調解卷第29至36、41頁
    、本院卷第77頁),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,均投保
    在民間公司,且無從事小額營業活動,自得依消債條例聲請
    更生,合先敘明。
 ㈡聲請人前於113年11月19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,經本
    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65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,嗣因程
    序外協調後無調解成立可能並陳報本院,本院於114年2月26
    日逕行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,聲請人於同年3月11日收受後
    ,於同年月28日聲請更生,經調取該調解案卷查閱無誤,並
    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稽。是聲請人合於消債條例第151條
    第1項、第7項但書規定,得提出更生之聲請,本院自應斟酌
    卷內資料及調查之證據,再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
    狀況,評估是否已達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條件,而有「不能清
    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」之情形。
 ㈢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,各債權人
    所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暫計如附表
    所示2,459,649元(計算式:本金2,313,650元+利息145,999
    元=2,459,649元,至於編號9為有擔保債權,不予計入),
    未逾1,200萬元。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,本院應綜合聲
    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,評估其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
    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。
 ㈣聲請人之財產與收入
 ⒈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
    財產查詢清單、存摺封面及歷史交易明細、中華民國人壽保
    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、
    南山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一覽表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(調
    解卷第15、27、本院卷第115至129、171至173、177、79至8
    9頁)。聲請人名下有一輛2012年出廠之汽車,惟據聲請人
    所述,該車輛已遭債權人拖走,另雖有土地、建物之持分,
    但其上有設定抵押權,且據聲請人之戶籍謄本(調解卷第43
    頁)可知,該土地、建物係供其居住使用,有人壽保險之有
    效保單1張,價值48,127元,郵局之結餘為2,015元,陽信商
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結餘低於千元以下,中國信託商業銀
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結餘低於百元以下,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
    限公司則無結餘。
 ⒉收入部分
 ⑴依據聲請人提出之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
    單(調解卷第29至31頁、本院卷第77頁)可知,聲請人於11
    2、113年度之收入分別為535,962元、572,096元、595,857
    元。從而,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(111年11月19日至113
    年11月18日,取月份整數估算為111年11月至113年10月)之
    收入估計約為1,157,971元【計算式:535,962元12月2月+
    572,096元+595,857元12月10月≒1,157,971元,元以下四
    捨五入,下同】。
 ⑵聲請人陳稱其於更生後仍任職於統昶行銷股份有限公司,每
    月平均收入約46,000元等情,並提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
    有限公司之存摺(本院卷第119頁)為憑,但依據該存摺交
    易紀錄所示以薪資為名目入帳者,自113年11月至114年5月
    依序有59,676元、46,302元、15,435元、43,996元、42,928
    元、44,169元、49,044元、48,186元,7個月平均每月約為4
    9,962元【計算式:〈113年11月至114年5月〉(59,676元+46,
    302元+15,435元+43,996元+42,928元+44,169元+49,044元+4
    8,186元)7月≒49,962元】,參以其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
    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收入為595,857元,平均每月約49,654
    元,二者相近,且查無聲請人領有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,是
    以49,962元作為計算債務人目前清償能力之基礎。
 ㈤支出部分
 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:
  按聲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其
    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,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、第2
    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,毋庸記載原因、種類及提出證明
    文件;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,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
    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定之,消債
    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、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分
    別定有明文。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更生前二年之個人每月生活
    必要支出均為19,172元,然據桃園市政府公告之111至113年
    度最低生活費之1.2倍即分別為18,337元、19,172元、19,17
    2元,是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個人必要支出應為458,4
    58元【計算式:18,337元2月+19,172元22月=463,928元】
    。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後每月生活支出以20,122元計算,未
    逾桃園市政府所公告11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即20
    ,122元,應可如數列計。至聲請人將房貸+二胎+三胎13,050
    元及扶養子女費用12,000元均列入其個人必要支出,惟此部
    分非屬聲請人個人必要生活支出,且房貸部分屬債務而非支
    出,故均不予列計於個人必要支出部分,扶養人口部分則另
    如下所述。
 ⒉扶養人口:
  聲請人陳報需與配偶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卓○柔、卓○諺(完
    整姓名詳卷),每月支出扶養費共為12,000元等情,並提出
    戶籍謄本為憑(本院卷第92至94頁)。經查卓○柔現年為11
    歲(000年00月生,現改從母姓)、卓○諺現年為16歲(00年
    0月生),均未成年,且未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,且依卷
    附卓○柔、卓○諺之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、
   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單所示(本院卷第99至113頁)
    ,名下均無財產,卓○柔均無工作收入,而卓○諺於113年度
    自羊霸天下小吃店領有54,940元,惟此收入尚不足支應其個
    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,故均應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,則依
    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4年度最低生活費之1.2倍計算聲請
    人應負擔卓○柔、卓○諺之數額分別為10,061元【計算式:20
    ,122元2人=10,061元】、【計算式:[20,122元-(54,940
    元12月)]2人=7,771元】,是聲請人應負擔二名未成年子
    女之扶養費每月為17,832元【計算式:10,061元+7,771元=1
    7,832元】,聲請人陳稱每月應負擔之金額共12,000元,應
    可如數列計。 
四、綜合評估聲請人全部收支、信用及財產狀況,以上開每月49
    ,962元之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20,122元及扶養費12,000
    元,每月餘額為17,840元【計算式:49,962元-20,122元-12
    ,000元=17,840元】,聲請人現年38歲(00年0月生),距勞
    工強制退休年齡(65歲)尚有27年,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
    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暫計總合約2,459,649元,聲請人欲全
    數清償債務約需10.02年(計算式:2,459,649元17,840元
    12月≒11.49年,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),審酌聲請人
    目前之收支及財產狀況,考慮聲請人持續增加之利息債務,
    其中有多筆之年息高達15%、16%,每月需負擔新增之利息債
    務就已超過萬元,倘加上附表編號9之債務每月負擔之利息
    ,以其收支狀況,難認有餘裕可逐步清償本金。審酌聲請人
    目前之收支及財產狀況,所積欠債務之利息及違約金仍在增
    加中等情況,堪認聲請人就前揭所負欠之債務總額有不能清
    償之虞,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
    必要,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。
五、綜上所述,聲請人係消費者,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程度
    ,經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,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
    項、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,則其
    聲請,應屬有據,爰裁定准許,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
    定,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本裁定業已於114年10月17日上午10時整公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董士熙

附表: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(貨幣單位:新臺幣)     
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   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 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   1 劉信東即安穩當鋪 60,000  335    60,335  無 調解卷第99至103頁 自113年10月16日起暫計算至13年11月18日止,按年息6%計算之利息。 2 創鉅有限合夥 30,540  1,285  500   32,325  無 調解卷第117至127頁 ①自113年8月15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18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手機分期買賣。 ②自113年8月25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18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手機分期買賣。 3  62,440  2,354    64,794  無   4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152,820     152,820  無 調解卷第133至135頁 未敘明計算方式及利息起迄日。 擔保品為NSA-2335號普通重型機車。預估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。 5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,116,981  115,362    1,232,343  無 本院卷第43至45頁 前期利息54,423元;自113年10月12日起暫計算至114年5月6日止,按年息9.62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貸款。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,842  4,186   500  34,528  無 本院卷第47至57頁 前期利息1,819元;自113年10月27日起暫計算至114年5月7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執行名義:本院113年度促字第13956號支付命令。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,970  1,090  788   17,848  無 本院卷第59至61頁 自113年11月24日起暫計算至114年5月8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8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,721  4,904  1,200  500  31,325  無 本院卷第63至70頁 前期利息1,490元;自113年6月4日起暫計算至114年5月7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執行名義:本院113年度促字第8124號支付命令。 9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429,936    429,936 無 調解卷第21頁 債權人雖未陳報債權,但經查詢曾對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(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1541號民事裁定),故暫以聲請人自行陳報之債務金額計算 9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,394,955     3,394,955  有 本院卷第135至157頁 ①此筆為房屋貸款,以自用住宅設定為擔保品。 ②自113年7月28日起暫計算至114年5月7日止,按年息3.62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貸款。  執行名義:本院113年度促字第13283號支付命令。 ③前期利息2,428元;自113年10月10日起暫計算至114年5月7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此筆為信用卡費。  執行名義:本院113年度促字第13483號支付命令。 10  337,801  9,515  1,703  500  349,519  無   11  52,599  6,968   500  60,067  無   小計  5,708,605  145,999  4,191  2,000  5,430,859       2,313,650 145,999      扣除編號9有擔保品之本金、利息   2,459,649        扣除編號9有擔保品之本金、利息總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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