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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(2025-11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3 案號:救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緒日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救字第103號
聲  請  人  盧世義  
代  理  人  張宏明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 對  人  緒日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余國瑋(已歿)
特別代理人  陳佳函律師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(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43號
)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    予訴訟救助,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
   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
   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
    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
   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
    定。參諸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立法理由,鑑於民事訴訟之訴
    訟救助亦以無資力為前提,而法律扶助之申請人,既符合法
    律扶助法所定無資力之要件,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,其再
   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法院就其有無資力,允宜無庸再審
    查,以簡省行政成本,並強化訴訟救助之功能。參照兩法條
    之規定,所謂顯無理由者,係指依其訴狀內記載之事項觀之
    ,不待法院踐行調查證據、認定事實程序,即知在法律上顯
    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(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
    84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(由
    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43號受理中),因聲請人前已向財團
   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,
    經該會審核而准予扶助在案,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。
三、經查:聲請人之主張,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
    (桃園分會)准予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助),並於本院114
    年度勞簡字第43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提出該基金會專用委
    任狀各1份作為釋明(本院勞簡卷29、31頁);再依其起訴
    內容及所提證據觀之,猶待法院踐行調查證據、認定事實程
    序後始能判斷,尚非顯無勝訴之望。揆諸上開法律規定,聲
   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應予准許。
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 謝志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邱淑利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4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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