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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5-10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0-13 案號: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拍字第211號
聲  請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錡烱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  一、相對人錡烱龍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    二、如附表所示不動產(含土地及建物)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
        登記謄本。
    三、更正聲明為: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
        賣。
    四、釋明請求金額5,025,547元如何計算而來?應提出債權
        明細表,分別列明本金、利息(載明計息期間、利率、
        金額)、違約金各若干?及各該項目、金額,依據之契
        約條項款為何?同時依各項目、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
        之釋明文件。【1、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
        息(民法第207條)。2、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
        之預定,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(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
        號判例)。3、信用卡、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,
        週年利率不得逾15%。4、利息、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
        息16%(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)】。
    五、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整,將全
        部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簡易庭法      官 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謝明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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