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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(2026-01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6 案號:審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審訴字第913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被      告  賴敏崇  
            鍾昀佳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73,247元。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560元,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   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    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分別定有
    明文。又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、2項規定行使撤銷權併
    依同條第4項請求回復原狀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
    故除其請求除去法律關係之標的價額低於其主張之債權額,
    應以該標的之價額為準外,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
    ,即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,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(最高法
    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);撤銷之訴
    ,其所得之利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,而此債權包括本
    金、利息及違約金在內,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
    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,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
    金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
    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)。
二、查,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賴敏崇、鍾昀佳就如附表所示之
    不動產(下稱系爭不動產),於民國113年5月1日所為之買賣
    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,有害及原告之債權,爰依民法第24
    4條規定請求撤銷並塗銷登記。揆諸前開說明,本件訴訟標
    的價額應比較「原告主張之債權額(含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
    )」與「系爭不動產之價額」,以兩者較低者為準。
三、次查,就系爭不動產之價值,原告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
    查詢服務網資料,主張參考鄰近不動產近期每坪交易單價約
    為268,500元。經本院依系爭不動產謄本核算,系爭不動產
    包含主建物46.45平方公尺、附屬建物陽台4.81平方公尺,
    及共有部分(建號1466,總面積636.83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
    10萬分之2657)約16.92平方公尺(計算式:636.83×2657/1
    00000,小數點第三位四捨五入),合計總面積為68.18平方
    公尺(計算式:46.45+4.81+16.92),折合約20.62坪(計
    算式:68.18×0.3025),據此計算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約
    為5,536,470元(計算式:268,500元×20.62坪)。而原告主
    張其對被告賴敏崇之債權本金為852,479元,參酌前置協商
   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(見本院卷第35頁),另加
    計自首期繳款日即112年2月10日起至起訴時止(約2年10月
    )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約120,768元(計算式:852,4
    79元×5%×(2+10/12)),合計債權本利約為973,247元(計
    算式:852,479+120,768)。是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縱加計利
    息及違約金,顯然仍遠低於系爭建物之交易價額(5,536,47
    0元)。準此,依前揭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
    張之債權額即973,247元定之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940元
    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1,38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1,
    560元(計算式:12,940-11,380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    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
   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 張永輝
         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淑瓊 
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

附表:
土地標示       編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 1 桃園市 觀音區 草富段 274 726.32 3270/100000 

建物標示      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--------------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、建築式樣及樓層數、主要建材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權利 範圍     層次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  1 1462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2樓之8 鋼筋混泥土造5層 2層 46.45 陽台:4.81 全部  備考 共有部分: 1466建號、面積636.83平方公尺、權利範圍2657/1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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