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1-0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5
案號:審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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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審訴字第825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施懷
上列原告與被告弘永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,597,126元【計算式詳如附表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220元
,扣除已繳之20,103元,尚應補繳11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
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鄭敏如
附表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13萬4,466元) 1 利息 113萬4,466元 113年2月21日 114年9月7日 (1+199/365) 7.06% 12萬3,760.61元 2 違約金 113萬4,466元 113年3月21日 113年9月20日 (184/365) 0.706% 4,037.58元 3 違約金 113萬4,466元 113年9月21日 114年9月7日 (352/365) 1.412% 1萬5,448.13元 小計 14萬3,246.32元 項目2(請求金額28萬3,604元) 1 利息 28萬3,604元 113年2月21日 114年9月7日 (1+199/365) 7.06% 3萬938.79元 2 違約金 28萬3,604元 113年3月21日 113年9月20日 (184/365) 0.706% 1,009.35元 3 違約金 28萬3,604元 113年9月21日 114年9月7日 (352/365) 1.412% 3,861.86元 小計 3萬5,810元 合計 159萬7,126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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