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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30 案號:審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審訴字第781號
原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訴訟代理人  蔡豐任  
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周鐿昌核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
027,724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,951元,扣
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6,451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
內如數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 官  游智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鄭敏如
附表:元以下四捨五入
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5萬2,782元 1 利息 35萬2,782元 114年6月9日 114年9月21日 (105/365) 3.185% 3,232元  2 違約金 35萬2,782元 114年6月9日 114年9月21日 (105/365) 0.3185% 323元  小計       3,556元 141萬1,121元 1 利息 141萬1,121元 114年6月9日 114年9月21日 (105/365) 3.185% 1萬2,929元  2 違約金 141萬1,121元 114年6月9日 114年9月21日 (105/365) 0.3185% 1,293元  小計       1萬4,222元 12萬3,341元 1 利息 12萬3,341元 114年7月31日 114年9月21日 (53/365) 6.81% 1,220元  2 違約金 12萬3,341元 114年8月31日 114年9月21日 (22/365) 0.681% 50元  小計       1,270元 111萬元 1 利息 111萬元 114年7月31日 114年9月21日 (53/365) 6.81% 1萬976元  2 違約金 111萬元 114年8月31日 114年9月21日 (22/365) 0.681% 456元  小計       1萬1,432元 合計        302萬7,724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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