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0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8
案號:審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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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審訴字第775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 理 人 陳佳文
訴訟代 理 人 傅上華
被 告 誼丞國際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劉丞芸
被 告 古明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原告聲請
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民事訴
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,從而當事人兩造既明示就一定
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,合意由某第一審法院管轄者,為原告
之當事人即應向經合意之法院起訴,否則雖向原為法定管轄
之法院起訴者,亦應認為無管轄權,此觀該法條之規定即明
。
二、經查:原告係依據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
給付;惟兩造間之契約已合意約定以「因本案涉訟時,雙方
合意以本行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台
端財產所在地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」(見本院卷第26頁約定條
款第42條)。本件請求屬因契約所生爭執,核非民事訴訟法
所定專屬管轄事件,是以兩造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即原告
總行所在地(臺北市南港區)之地方法院管轄,依首揭規定
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
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鄭敏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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