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(2025-10-1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13
案號:審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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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審訴字第73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洪美農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,835元
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次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
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
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。
另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,代位權僅為債
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,非構成訴
訟標的之事項。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
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。準此,原告代位債務人提起本
件訴訟,原告與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,並非構成訴訟標
的之事項,而應以債務人就被繼承人遺產繼承可獲得利益計
算之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,雖據其繳納裁判費新臺幣
(下同)1,630元,惟查,原告係本於債權人之地位,代位債
務人陳志宏起訴請求分割其繼承被繼承人陳光雄之遺產即坐
落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全部),及其
上同段174建號建物(權利範圍全部,門牌號碼:桃園市區○
○路0段00巷00弄0號,與上開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),而依
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上所載系爭不動產價值為5,771,200元(
本院114年度桃簡字第1847號卷第21頁),並依陳志宏應繼
分比例1/4計算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442,800元(計
算式:5,771,200×1/4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465元,扣除
原告前已繳納1,630元,尚應補繳16,835元(計算式:18,465
-1,630)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
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,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淑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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