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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16 案號:審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審訴字第154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呂哲嘉  


被      告  梓誠企業社

兼
法定代理人  楊漢誠  
被      告  游安語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740,692元(計算式:請求本金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
日即民國114年10月8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,元以下四捨五入)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950元,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9,820元外,尚
應補繳130元(計算式:9,950-9,820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,
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   法  官  張永輝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淑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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