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違約金等(2026-03-2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20
案號:審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審訴字第1074號
反訴原告即
被 告 詹承霖即富鑫旺商行
訴訟代理人 陳佩琪律師
鍾旺良律師
反訴被告即
原 告 玉津餐飲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進添
訴訟代理人 謝沂庭律師
扶停雲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反訴之聲明為: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
(下同)6,387,284元,暨自本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5%計算之利息等語。是本件反訴原告所為之請求,訴訟標的金
額為6,387,284元,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6,263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淑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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