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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(2026-01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5 案號:審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審訴字第1033號
原      告  嘉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薛志強  
代  理  人  賴王昱  
訴訟代理人  王藹芸律師
            李宜光律師
被      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 邱雲祥  
訴訟代理人  郭家睿  
            蔡郁平  
            林亦亭  
            陳琬如  
            劉美儀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前曾對被告聲請調解
,經兩造到場調解未能成立,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1項之
規定聲請轉為訴訟程序審理,應視為原告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
。按「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
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
經查,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9日(本院收狀日)具狀向本院聲請
調解(視為起訴),而其訴之聲明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
下同)11,283,824元,及自112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5%計算之利息;則原告上開之聲明,關於請求利息部分,應
計算至本件視為起訴前一日(即114年10月8日)之金額後,與請
求本金合併計算其金額。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,579,145
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,204元,扣除前
繳調解之聲請費5,000元,尚應補繳136,204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月     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 法  官 黃漢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6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今巾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1,283,824元) 1 利息 11,283,824元 112年6月23日 114年10月8日 (2+108/365) 5% 1,295,321.17元  小計       1,295,321.17元 合計        12,579,145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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