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5-12-2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3
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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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601號
聲 請 人 桃園市政府財政局
法定代理人 歐美鐶
相 對 人 楊仕帆
相 對 人 衣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趙令訓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楊仕帆、衣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
額確定為新臺幣9萬9,612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依第1項確定之
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
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而
所謂訴訟費用,包括裁判費、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
所定之費用,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、攝影費、抄錄費、翻譯
費、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,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。
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經本院113年度重
訴字第544號(下稱第一審)判決,並諭知「訴訟費用由被
告負擔十分九,餘由原告負擔」。全案業於民國114年9月30
日確定,有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。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
件卷宗審核結果,查聲請人於本件訴訟程序中繳納第一審裁
判費新臺幣(下同)104,400元(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949號裁
定核定)、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6,000元及電子謄本列印費28
0元(前經本院囑託勘測,併參第一審卷第223、245頁),
合計支出訴訟費用110,680元【計算式:104,400元+6,000元
+280元=110,680元】,依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五項關於訴訟費
用負擔之諭知,其中10分之9即99,612元【計算式:110,680
元×9/10=99,612元】應由相對人負擔,餘11,068元【計算式
:110,680元-99,612元=11,068元】由聲請人自行負擔。從
而,相對人楊仕帆、衣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
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99,612元,並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爰裁定
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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