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提存物(2025-08-2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8-25 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383號
聲  請  人  彭桂君  
相  對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 陳佳文 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院111年度存字第903號擔保提存事件,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
新臺幣6萬3,003元,准予返還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終結後,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通知受擔保利益人
    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
    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
    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,於
    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條所
    規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
    聲請人前遵鈞院111年度壢簡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,為供擔
    保聲請停止執行,曾提存新臺幣(下同)63,003元,並以鈞
    院111年度存字第90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茲兩造間之訴訟
    因逾4個月未續行視為撤回終結,並經聲請人聲請本院定一
    定以上期間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(本院114年度司
    聲字第217號),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,並提出民事
    裁定、提存書及通知行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證。
三、查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;又相
    對人於收受本院通知後應於21日內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,
    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覆函附卷可
    稽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,於法尚無不合,應
    予准許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