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選任遺產管理人(2025-09-0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08
案號:司繼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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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2420號
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繼承人 張中岳 生前最後住所:桃園市○鎮區○○○路
關 係 人 王耀星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張中岳之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選任王耀星律師為被繼承人張中岳之遺產管理人。
准對被繼承人張中岳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、民國114年2
月15日死亡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最後住所:
桃園市○鎮區○○○路000號11樓)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
承之公示催告。
被繼承人張中岳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
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,如不於公示期
限內陳報承認繼承時,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
繼承、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,如有賸餘,歸屬國庫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中岳之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緣被繼承人張中岳向聲請人借款未清償
,業經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;而被繼承人於114年2月15日死
亡,其法定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,且被繼承人之親屬會
議亦未選定遺產管理人,致聲請人無法就上開債權行使權利
,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業經提出相關證據為證,復經本
院調取被繼承人之財產資料、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聲明拋
棄繼承民事卷宗閱明無訛,且查本院迄今並無受理被繼承人
之親屬會議報明已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件,則本件聲請人之
聲請,依法自屬有據。而聲請人薦舉關係人王耀星律師擔任
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,經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所遺財
產狀況,及後續處理遺產繁雜程度,認關係人王耀星律師應
足堪勝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職務。綜上,本件選任關係人王
耀星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,應屬適當,爰依法選任
之,並為依法為搜索繼承人之公示催告。
三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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