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本票裁定(2025-10-1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0-17
案號:司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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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3884號
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相 對 人 張崇斌
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
規定,除別有規定外,於非訟事件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5
條亦有規定。
二、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付款地係位於台北市內湖區,
依票據法第123條第5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94條之規定,自應
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
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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