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3-0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3-03
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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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357號
聲 請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
非訟代理人 吳俊輝
周育賢
相 對 人 林碧霞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,此為同法第881條
之17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以附表所
示不動產為第三人陳佑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分別設
定最高限額新台幣(下同)4,370,000元、4,040,000元之抵
押權,嗣上開不動產業於民國115年1月6日因贈與移轉登記
予相對人所有,依法登記在案。茲第三人陳佑賢對聲請人負
債6,540,066元,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,為此聲請准予拍
賣抵押物,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、他項權利證
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房屋貸款約定書等影本為證。經
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五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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