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5-12-2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2-22
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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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296號
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 盧弘智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,此為同法第881條
之17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09年7月31日、民國
113年9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
,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(下同)13,350,000元、3,600,
000元之抵押權共二筆,依法登記在案。茲相對人對聲請人
負債12,593,173元,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,為此聲請准予
拍賣抵押物,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、他項權利
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借據等影本為證。經核本件聲
請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五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
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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