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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(2025-09-26)

消費/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6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
聲  請  人
即  債務人  黃淑玲  
代  理  人  徐翊昕律師
債  權  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

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 
代  理  人  陳正欽  
債  權  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宮文萍  


債  權  人 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王蘭芬  
代  理  人  黃志勇  
債  權  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
代  理  人  李君洋  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
  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
   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
   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
    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
    算程序在案。經核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、本
    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31號裁定等資料,債務人名下查無清
    算財團財產,本院並就聲請人財產狀況公告之,則聲請人名
    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
    債務,依首揭規定,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,本
    院於114年8月10日函請聲請人及函請債權人就擬裁定終止清
    算程序,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,不同意之債權人,則
    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,惟債權人未於期限內提出有關
    資料到院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  院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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